林芝市生态环境局

政府信息公开

林芝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行政执法主体、权限、依据、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事项的公示

发布时间: 2026-06-26   浏览次数:   【字体:

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现将本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示如下:

一、行政执法主体

(一)执法单位:林芝市生态环境局

(二)地址:林芝市巴宜区迎宾大道106号

(三)联系方式:电话:0894-5884246

邮箱:lzdqhjjc@136.com

(四)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机构:巴宜区生态环境分局、米林市生态环境分局、朗县生态环境分局、波密县生态环境分局、察隅生态环境分局、工布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、墨脱县生态环境分局,在各自辖区内按委托权限开展执法工作。

二、行政执法权限

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,在林芝市范围内集中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:

1.生态环境行政许可;

2.生态环境行政处罚;

3.生态环境行政强制;

4.其他依法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。

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机构,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辖区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。

三、行政执法依据
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
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
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
5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

6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

7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

8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

9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

10.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

11.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

1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

1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
1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

15.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

16.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。

四、行政执法程序

(一)行政处罚一般程序

主要包括:

1.受理立案;

2.调查取证;

3.案件审查;

4.告知和听证;

5.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;

6.重大决定法制审核(非重大决定内部审批);

7.重大案件集体讨论;

8.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

9.送达;

10.处罚决定公开;

11.执行(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含需要移

送的按移送流程移送);

12.结案和归档。

(二)行政许可一般程序

主要包括:

1.受理申请;

2.审查申请材料;

3.作出行政许可决定;

4.公开许可决定

5.送达。

(三)行政执法全过程严格执行记录制度,通过文字、音像等形式,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,归档保存。

五、救济渠道
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

服的,可依法:

(一)行政复议渠道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的规定,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或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。

(二)行政诉讼渠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
(三)责任。逾期不申请复议、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
六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

(一)抽查事项。

固定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单位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,包括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、验收、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查,排污单位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抽查,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抽查等;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,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及油罐车使用操作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。

(二)抽查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等。

(三)抽查对象

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建设项目主体单位,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,加油站和储油库

(四)抽查主体。林芝市生态环境局。

七、法律适用

本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有修订或新增,从其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