林芝市生态环境局
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,保障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、参与权和监督权,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,现将本局行政执法有关事项公示如下:
一、行政执法主体
(一)执法单位:林芝市生态环境局
(二)地址:林芝市巴宜区迎宾大道106号
(三)联系方式: 电话:0894-5884246
邮箱:lzdqhjjc@136.com
(四)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机构:巴宜区生态环境分局、米林市生态环境分局、朗县生态环境分局、波密县生态环境分局、察隅县生态环境分局、工布江达县生态环境分局、墨脱县生态环境分局,在各自辖区内按委托权限开展执法工作。
二、行政执法权限
依照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,在林芝市范围内集中行使以下行政执法权:
1.生态环境行政许可;
2.生态环境行政处罚;
3.生态环境行政强制;
4.其他依法由生态环境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权。
各派出机构和受委托机构,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依法行使辖区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。
三、行政执法依据
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
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》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
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
5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
6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
7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》
8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
9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》
10.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》
11.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
12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
1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
14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》
15.《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》
16.其他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。
四、行政执法程序
(一)行政处罚一般程序
主要包括:
1.受理立案;
2.调查取证;
3.案件审查;
4.告知和听证;
5.陈述申辩或组织听证;
6.重大决定法制审核(非重大决定内部审批);
7.重大案件集体讨论;
8.作出行政处罚决定;
9.送达;
10.处罚决定公开;
11.执行(含自动履行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,含需要移
送的按移送流程移送);
12.结案和归档。
(二)行政许可一般程序
主要包括:
1.受理申请;
2.审查申请材料;
3.作出行政许可决定;
4.公开许可决定;
5.送达。
(三)行政执法全过程严格执行记录制度,通过文字、音像等形式,记录执法活动全过程,归档保存。
五、救济渠道
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不
服的,可依法:
(一)行政复议渠道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》的规定,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林芝市人民政府或西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。
(二)行政诉讼渠道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林芝市巴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(三)责任。逾期不申请复议、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。
六、随机抽查事项清单
(一)抽查事项。
固定污染源和建设项目单位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,包括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、验收、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抽查,排污单位环保治理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抽查,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抽查等;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保法律法规执行情况,加油站和储油库油气回收系统及油罐车使用操作、污染物排放情况等。
(二)抽查依据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》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》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》等。
(三)抽查对象。
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,建设项目主体单位,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,加油站和储油库等。
(四)抽查主体。林芝市生态环境局。
七、法律适用
本文书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如有修订或新增,从其规定。